第三,提供了可持续的制度支撑和领导主体。
社区应急治理实践中仍存在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的目的和手段不符合依法合理的要求等问题,对居民信息的不当使用和对隐私保护的忽视亦影响了社区应急治理的法治化和精细化。【参考文献】 [1]闫立,吴何奇.重大疫情治理中人工智能的价值属性与隐私风险——兼谈隐私保护的刑法路径[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2-41. [2]齐鹏飞.论大数据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65-75. [3]郭春镇,马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问题的回应型治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180-196. [4]李文姝,刘道前.人工智能视域下的信息规制——基于隐私场景理论的激励与规范[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6):70-77+91. [5]陈兵.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数据治理的法治面向[EB/OL].人民论坛,http://www.rmlt.com.cn/2020/0321/573548.shtml. [6]林磊.我国社区治理研究范式的演进与转换——基于近十年来相关文献的回顾与述评[J].学习与实践,2017,(7):80-87. [7]何晓龙.中国基层社区治理创新研究的回顾与前瞻[J].新疆社科论坛,2018,(6):65-72. [8]朱琳,萬远英,戴小文.大数据时代的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研究[J].长白学刊,2017,(6):118-124. [9]钱坤.社区治理中的智慧技术应用:理论建构与实践分析[EB/OL].中国知网,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3.1356.F.20191118.1206.004.html. [10]陈荣卓,刘亚楠.城市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技术偏好与适应性变革——基于第三批全国社区治理与服务创新实验区的多案例分析[J].社会主义研究,2019,(4):112-120. [11]胡那苏图.我国社区治理碎片化整合机制探析[J].行政与法,2020,(3):82-90. [12]姜盼盼.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综述[J].图书情报工作,2019,(15):140-148. [13]姜盼盼.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困境与保护路径研究[J].现代情报,2019,(6):149-155. 进入专题: 大数据 社区应急治理 隐私 。
另外,综合数据库等线上信息交流平台使接触到居民信息的部门、人员增多,当交流平台上的信息被外传后,因传播路径复杂,仅依靠政府部门或社区组织的力量难以及时有效地追踪和阻断信息传播。具体而言,既要通过有效的应急治理实现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也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兼顾个人利益包括隐私保护,这样,才能实现基于民主协商的协同治理和依法依规进行应急处置的工作目标。但也应看到,大数据技术的这些功能可能会压缩居民的隐私空间,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使居民产生隐私顾虑。只有充分保护居民隐私,才能化解社区应急治理中居民隐私顾虑,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基础和真实可靠的数据来源才能得到保障。社区应急治理主体所获得的数据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有利于实现应急治理信息的统一性和高效化。
但目前社区应急治理中采集居民信息时容易发生侵害隐私权纠纷,引发居民隐私顾虑,而出现纠纷时又缺乏法治化、制度化途径予以解决。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应急治理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只有化解居民隐私顾虑,才能促进社区应急治理的可持续开展。通过立法授权建立综合执法事权与立法权匹配机制,有助于解决在综合执法改革中无法可依问题。
以江苏省交通执法领域执法队伍为例,交通运输部门承担280项行政处罚(其中省级行使35项、属地行使245项),13项行政强制(其中省级行使12项、属地1项),共涉及到3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和27部规章,全省共有513支交通执法队伍,其中省级3支,市平均有7支,县(市、区)平均有4支。整体性政府治理理念着力于政府系统内部机构之间的功能性整合以及公私部门的多主体合作,将横向部门结构、纵向层级结构与公私多主体结构有机地联结起来,在理论上构造出一个三维立体的整体性治理框架。对于央地综合行政执法事权划分,需要明确在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哪些事项应当作为中央事权,哪些事项作为地方事权,哪些事项作为央地共同事权。电子监控执法重事实、重证据,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执法公正性。
5这种出台一部法律、设立一支队伍、建立一套系统的分散化赋权模式,使得执法权在纵向上过于向上级机构集中、横向上过于在平行机构中分散,由此导致执法交叉、重叠、重复等问题日益突出。当前各地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大多在300项左右,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专业领域多,涉及法律法规多,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不仅要熟悉各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而且要清楚每项执法程序,甚至要掌握专门的现场执法技能。
又要发挥块块最靠近基层一线,执法最便捷、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优势,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强化地方属地化管理,推动执法力量向街道和乡镇下沉,最大程度上提高执法效率。因此,如果二者边界不理清,容易出现行政主管机关将行政管理任务推向执法终端的‘以罚代管现象,或者因职责不清出现多头执法、推诿扯皮、选择性执法等不良现象。32000年7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在深圳召开的全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座谈会,指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概念适用于试点工作初期,但更准确的提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决定今后不再使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念,统一使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在全国推广试点工作。在行政法制建设初期,因事立法、因法设权、因权建队的做法较为常见。
(五)以良法善治实现改革与法治的价值整合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一般认为,综合行政执法提法源于1997年原国务院法制局给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复函中提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1而复函中提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显然指的是正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这与后来开展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内涵和外延不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对行政权的重新划定和分配,涉及行政组织结构的改变,涉及组织法、程序法、行业监管法等众多法律法规,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既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综合执法事权确定以后,财力保障和物质装备能否跟得上,直接影响事权有效履行。
政府职能反映了政府活动的基本职责和主要功能。(二)制度演进 1.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到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1997年-2002年)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28袁庆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难点问题及解决建议》,载《机构与行政》2016年第6期。四是建立电子监控设备完整规范的生产、使用、检定体系,切实提高监控设备质量和精度。
(三)实践探索 1.职能综合 职能,即职责和功能,泛指人、事物、机构的作用。通过层级化把整个行政区域切成了块块,又通过各层级对应的部门化把块块切成条条,从而形成条块结合的体系。只有政府职能转变到位,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作用,把该管的事管好或管到位,把该放的权下放或放到位,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问题。又要突出专业化要求,对于专业化程度高和职能工作量大的执法事项,则不应简单强调合并,否则不仅不能提高效率,反而会降低效率,让执法人员无所适从。31袁文瀚:《信用监管的行政法解读》,载《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制度演进和实践探索 (一)概念缘起 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权而提出的一个命题。
2015年4月,中央编办印发了《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8个城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各执法部门上下自成系统,而地方政府的综合管理职能常常被条条分解,导致‘条块矛盾突出,地方政府的综合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20韩雪峰:《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会议综述》,载《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8期。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事项的履行,都离不开相应的职责权限、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的配套保障作用。
从体制上解决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应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制定层级差异的执法事权责权清单,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执法事权和职能,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如果先行立法的实践条件还不成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先行试点,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明确由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执法权,行政主管机关不再行使,并由综合执法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主要集中于城市管理领域不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范围则进一步拓宽到城市管理、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业管理、交通运输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并对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合并。其中,优化主要指机构和职能优化,就是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法从事各种行政执法活动的总称。
这就需要加强顶层设计,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政策扶持等多重方式,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到执法监督中来。26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事权划分改革,涉及综合行政执法事权在条条与块块上的归属,是实现条条与块块价值整合的基础。
有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把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权通过打包方式一并授予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使,并不考虑这些机关是否具备承接这些权力的能力和条件。(二)以政府事权划分改革实现条条与块块的价值整合 顾名思义,事权是政府的事务权限,是指行政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或者是指某一机构或部门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当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最初试点领域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相比,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领域大大拓展,向城市管理、道路交通、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推进,并且也不再局限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是向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转变。现代社会纷繁复杂变动不居,加之政府职责相互关联,通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简单地对政府职责权限进行切割,往往容易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兼顾。
1.信息共享机制 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直接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只有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大幅压缩政府职能范围,将不应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政府职能大幅下放或者转移给市场和社会,这是从源头上控制执法事项最有效的办法。对于纳入信用监管目录的违法违约行为,实施主体应当具有法定职权,并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方式实施惩戒[15]黑箱是指对于某些认识的客体,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从外部观测其外在表现结果,而无法理解其内部的构造及机理。
当事人潘某认为该条文属于增设新的行政强制手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审查机关在前述案例中进行的审查认定,是基于被审查规范中的规定与上位法相应规定,判断上位法规范与被审查规定是否可构成支撑关系,即规范是否融贯。
事实上,近年来已逐渐披露的一些审查案例表明,我国地方立法审查活动在中央与地方、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两对独特的权力关系基础上,已形成根据不同合目的性要求开展区分审查的类型化实践,这正是审查基准的实际样态。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考察规范文本的融贯目的审查,集中适用于地方属性较强的事项。其二,这种考察立法宗旨的审查,非单纯基于合规范性(legality)的判断,更蕴含着其他价值要求。